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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分享到:     浏览次数:3232次 2012/8/7

关于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
建设的指导意见
(试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为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手段信息化,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通政发〔2012〕46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我市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总体方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有网络资源,加快建立县(市、区)级居家呼叫和应急救援综合服务平台,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2012年,市区全部建立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2015年前,县(市)全面建立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
  二、建设标准
  (一)硬件建设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2015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民老龄﹝2012﹞3号、苏财社〔2012〕35号)文件,居家呼叫服务中心有稳定的不少于600平方米的服务、管理场所,具备呼叫服务中心、接待咨询中心、数据管理中心、服务指挥中心、质量监控中心等功能。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电脑、电话、桌椅以及通讯网络系统硬件支撑等。
  (二)服务管理标准
  1、居家呼叫服务中心应为民非注册登记或工商注册登记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服务机构,挂牌服务。
  2、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在功能设置上,必须具备信息采集、居家服务、应急救援和主动关怀等服务功能,能提供“紧急救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维护修理、精神关怀”等基本服务内容。
  3、居家呼叫服务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
  4、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必须具有专业的服务队伍和服务网络。服务队伍可由专职服务人员、加盟企业等组成。企业加盟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具有相应的服务力量,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效。
  三、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主要包括分散供养的“三无”、“五保”老人,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空巢老人、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年满80周岁的纯老年人家庭、满70周岁的独居老年人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对象的纯老年人家庭;离休老干部及其他有特殊贡献的老年群体等。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高度重视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承接老年人服务诉求与提供优质快捷服务的桥梁纽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制定推进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开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2、鼓励社会参与。加快推进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是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要求,各地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鼓励家政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3、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投入力度,保证居家呼叫服务中心早日建设到位并正常运转。特殊困难老年人享受居家呼叫服务的费用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
  4、加强监督管理。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是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管理主体。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居家呼叫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加强对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居家呼叫服务开展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居家呼叫服务相关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关键字: 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 居家呼叫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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